反饋內容

雇主如何減少勞工工資?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勞保和勞基法有什麼區別?

適用「勞保」的範圍比勞基法更廣,只要雇用五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員工都需納勞保,不管有沒有「從屬關係」,也沒有公告排除特定行業。 至於「為什麼排除這些人? 」 官方說法:「這些工作性質特殊」,陰謀論說法:雇主團體老抗議如果納入勞基法的話,雇用成本過高、傷害產業過鉅。 不過不爭的事實是,爭取被排除的工作者納入勞基法,一直是每年勞工運動及修法的攻防重點。

什麼是預扣勞工工資?

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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